根據長府發〔2015〕21號、〔2016〕267號和〔2021〕179號文件規定:
居民:供熱價格為27元/平方米(建筑面積)。
非居民(經營性房屋和其他房屋):供熱價格為31元/平方米(建筑面積);層高超過3米的,每超高0.3米,熱價加收5%,層高達到6米(含6米)最高加價不超過50%。
如遇價格調整,按照政府文件執行,多退少補。
供熱期為當年10月20日零時至次年4月6日二十四時。